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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穿铁路索赔
发布者:lsfwadmin   浏览量:11334   发布时间:11-12/10:21
  最高人民法院3月15日公布《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审监庭负责人表示,各地法院在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存在不同认识,出台解释为的是统一司法尺度。
  该负责人指出,除了在损害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情形,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之外,即使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也只有在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等造成人身损害的有限情形下,才能免除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更多的情形,只能是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至于减轻程度,则应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综合考虑后,作出妥当判定。
  《解释》中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监护人及受害人有过错的,应按照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无论何种情形,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都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或者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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