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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职责
发布者:lsfwadmin   浏览量:29015   发布时间:11-12/10:29
  我国审计机关的职责包括: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6)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7)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贵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0)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1)审计机关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2010年最新《审计法实施条例》关于审计机关职责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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