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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受理投诉范围
发布者:lsfwadmin   浏览量:7839   发布时间:11-07/17:16
 受理投诉范围
  (一) 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9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10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情况,新理由;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三)下列情形酌情受理
  1、遇到《消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能够确定的,应予受理。
  2、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投诉,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消协调解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
  3、按投诉内容和有关规定,需由行政部门处理的,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对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久拖不决或只对经营者处罚,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消费者又向消协投诉的,消协可以向该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并提出建议。
  4、地方法规赋予消协其他职责的,按当地通过施行的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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